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1/12/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2022/7/11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南京中院列为普通代表人诉讼
于2014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胜诉-赔偿比例100%-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银信评估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东北证券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1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产生亏损:一审胜诉-立信会所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
2025/9/2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2025/11/7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1/1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1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9 /1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9/3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2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二审胜诉
2025/9/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