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

时间:2025-02-14 10:57:17 来源:本站 点击:267

一、索赔条件

       于2024年11月29日-2025年2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2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5 年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2 号)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69弄1号楼10层
电话:021-61554071
手机:17521517656(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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