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权案件已有新进展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永悦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有新进展,部分案件已收到损失核算结果,后续将依据流程持续推进。前段时间,永悦科技成功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回溯本案,2024年8月1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主要渠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目前仍暂定为以下两个可索赔区间:
(1)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9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2)于2022年3月20日-202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0月1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投资者维权依据
经查明,其存在的违法事实为,其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2023年9月14日,公司旗下子公司与某公司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然而,有关上述《补充协议》,公司并未及时披露,直到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才首次披露其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证监会认为,公司未充分披露合同生效的《补充协议》内容,导致投资者对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误解,该公司构成误导性陈述。
其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但是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