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晚,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载明维维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知道,维维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也就是今年5月份的事情,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仅仅2个多月,证监会的处罚速度不可谓不快。随着《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明朗化,因维维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开始进行索赔。
一、案情回顾
维维集团,组建于1992年。是一家以“大粮食、大食品”为主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贸工农一体化重点企业。2000年,旗下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
2020年5月7日,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23日晚,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载明,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证监会认定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包括维维股份在内的多名相关责任人员。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维维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系维维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引起。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间,维维集团占用维维股份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维维股份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暂不确定,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