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罗平锌电难逃股民索赔

时间:2020-09-10 10:33:56 来源:本站 点击:310

       自2019年7月,第一批起诉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开庭以来,罗平锌电目前共遭受将近200起股民索赔案件。结合罗平锌电2019年年度报告,罗平锌电2019年净利润2500万,可以说,当下是投资者起诉罗平锌电的绝佳阶段。

一、案情回顾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经贸企改[2000]732号”文批准,由罗平县锌电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罗平县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医药公司、昆明天津三达电气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化肥厂五家法人,于2000年12月21日注册成立,并于2007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成功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114。
        2018年6月22日,罗平锌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罗平锌电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8日,罗平锌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年9月15日发布罗平锌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1)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2)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罗平锌电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平锌电存在未及时披露、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罗平锌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庭审中,罗平锌电认可证监会处罚内容,承认其存在证监会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违法违规事项,但辩称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但是罗平锌电未表明“系统风险”对罗平锌电股价的影响比例。我们认为,同时期股市并未发生系统性风险,且罗平锌电个股与A股及市场版块的行情的确不一致,并不存在所谓的“系统性风险”。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罗平锌电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9月12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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