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所、律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以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69弄1号楼10层 电话:021-61554071 手机:17521517656(可加微信) 邮箱:1127603750@qq.com
时间:2026-01-04 21:26:03 来源:本站 点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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