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3日(含当天,不考虑是否为交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04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二审胜诉-判赔率100%-马滨岚、王国生、周联俊、黄巨芳、陈磊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部分按判决金额30%和解
2020/4/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2021/8/3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投资者和解获赔
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1/12/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2022/7/11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南京中院列为普通代表人诉讼
于2014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胜诉-赔偿比例100%-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银信评估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东北证券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1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1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产生亏损:一审胜诉-立信会所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
2025/9/2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2025/11/7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1/1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1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